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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荣兴与广西南宁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兴,广西南宁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兴,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南蒲二级公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焕森,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荣兴与广西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荣兴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西南宁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荣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富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