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罗云与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罗云,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海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罗云申请执行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罗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