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得华与扬州龙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戚兴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华,扬州龙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戚兴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112号原告:王得华,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扬州龙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广场3-408。法定代表人:张福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兴才,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王得华与扬州龙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戚兴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王得华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