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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景路阁、马明礼、陈占营、陈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路阁,马明礼,陈占营,陈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景路阁,女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马明礼,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占营,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琳琳,女,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景路阁、马明礼、陈占营、陈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遂民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权利人景路阁、马明礼、陈占营、陈琳琳说明情况后,权利人表示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