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3民初2743号原告:任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男孩李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婚后长期与父母一起生活,曾于****年*月和**月份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一直不知被告去向,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残疾证、本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94号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到被告家中对其父亲李丛述、母亲任俊英及姐姐李英辉、李英莲进行了调查,形成调查笔录一份,原告质证表示其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对李丛述、任俊英在该笔录中的陈述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年*月份、**月份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肢体二级残疾,其自述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日常生活由其父母照顾,与被告无共同财产,在被告处亦无个人财产。李丛述,****年**月**日出生,系被告之父,任俊英,****年*月**日出生,系被告之母,现均在广饶县大码头镇西河口村务农,身体健康状况尚可,李英辉、李英莲为被告的姐姐,已出嫁,被告为家中独子。李丛述、任俊英陈述,被告自****年底离家出走,现住址不详,至今与家里及原告无任何联系,仅在****年春节时给其堂兄发过信息,原告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无力抚养李某甲,希望在被告回家前由其二人代为抚养李某甲,抚养费不用原告支付也可以,李英辉、李英莲表示可以帮其父母抚养李某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被告自2013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与原告无任何联系,且原告自2015年3月份开始连续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肢体二级残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日常生活需由其父母照顾,无力抚养孩子,被告虽离家出走暂时未归,但其与原告的婚生子李某甲自出生时起就在其家生活,一直由其父母抚养且其父母愿意在其与原告离婚后继续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其与原告离婚后李某甲以继续在其家生活为宜,由其自行抚养,在其回家前由其父亲李丛述、母亲任俊英代为抚养。原告自述其与被告无共同财产,在被告处亦无其个人财产,故对其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荣审 判 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黄平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雪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