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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启华、汤伦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华,汤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启华,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汤伦权(曾用名汤三金),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执行陈启华与汤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伦权名下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梅口乡茜元村(泰政林证字(2012)第00281号)林权,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伦权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