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言春与郝井军、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言春,郝井军,李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928号原告:赵言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义,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井军,成年。被告:李文东,成年。原告赵言春与被告郝井军、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言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言春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赵言春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