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斌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64号原告:李斌,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马林,长春市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万龙花园小区2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公司职员。第三人:李文举,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世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