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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辛华卯、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辛华卯,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负责人单正鑫,行长。被执行人辛华卯。被执行人万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执行人辛华卯、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北四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90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辛华卯、万丽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