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年青与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青,舒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84号原告:李年青,女,192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方自云,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梅新华,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舒平,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青诉被告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舒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