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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年青与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青,舒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84号原告:李年青,女,192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方自云,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梅新华,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舒平,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青诉被告舒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舒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