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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科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科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朋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科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16)渝8601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1号)的指定,一审法院有权受理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故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