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明华与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73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明华,女,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田明华因诉南京市司法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5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明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12月6日,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同意,市法院又印发《关于修改〈关于加强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诉人认为上述《意见》和《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的规定,严重侵害起诉人的委托权、公民杨易明的代理权等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市司法局的《意见》(宁中法[2012]282号)不合法,并依法撤销或废止;2、一并审查市法院印发的《通知》(宁中法[2014]43号),确认不合法并依法撤销或废止;3、确认上述两文件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构成违法;4、市司法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田明华提起行政诉讼所指向的行为是市司法局与市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意见》,以及市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通知》。上述行为均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田明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市司法局无权干涉上诉人委托哪个地方的公民或者上诉人所在社区推荐哪个地方的公民来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市司法局与市法院联合印发的《意见》、《通知》所涉及社区推荐公民、公民代理内容,明显超出了市司法局和市法院的制定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所诉的《意见》和《通知》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