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和新与余先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新,余先明,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481号原告周和新。被告余先明。被告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新与被告余先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和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余先明所有的鄂S046**小轿车予以查封及将被告杨建华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