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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支行与张信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张信东,王乐峰,郭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8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张信东,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乐峰,男,生于1969年3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圣新,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历城民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张信东、王乐峰、郭圣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102348.5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信东、王乐峰、郭圣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信东、王乐峰、郭圣新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85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