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4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罗智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翔宇,该支行员工。
被告:马发军,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中华,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洪涛,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马发军、李中华、吕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芃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