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李冬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665号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圣果路圣果名苑法定代表人刘赟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冬梅,女,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新疆和静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1元,退付原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