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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大道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198994-0。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永嘉路31号裙房四层B406-B4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117831-X。法定代表人:韩孝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6800元及违约损失25778.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654元,执行费2816.81元,共计223049.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04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