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满满与被告泉州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满满,泉州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56号原告熊满满,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泉州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官县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晰,由泉州市名牌研究会推荐。委托代理人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满满与被告泉州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满满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泉州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满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晋审 判 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 王维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