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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建良与董卫民、朱法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良,董卫民,朱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良。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卫民。被执行人朱法兴。何建良与董卫民、朱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卫民、朱法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建良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董卫民、朱法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朱法兴名下苏E×××××长安牌小型汽车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卫民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044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