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宾祥、王见章、田学安与田孝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祥,王见章,田学安,田孝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91号原告:陈宾祥,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王见章,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田学安,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孝明,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原告陈宾祥、王见章、田学安与被告田孝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宾祥、王见章、田学安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宾祥、王见章、田学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