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财保148号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石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贵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人刘松宏、邹小玲所有的房产。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其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人民陪审员 黄克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