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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伏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727号罪犯王伏。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伏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2010)冀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王伏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王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王伏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马超、XX春及罪犯证明人石帅、刘海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伏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