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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潘盼星、孟会臻等与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盼星,孟会臻,孟令雷,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447号原告:潘盼星,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孟会臻,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孟令雷,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洋,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关于原告潘盼星、孟会臻、孟令雷诉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盼星、孟会臻、孟令雷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瞻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