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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嘉、薛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0724255。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高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小燕,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高庶,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秋明,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缴纳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高庶、林秋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57.5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已在另案中查封了登记在高嘉名下的龙翔路429号房屋,正在处置中,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查封了登记在林秋明名下的龙港镇柳江路2-16号二单元602室房屋,因有银行抵押,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嘉、薛小燕、高庶、林秋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