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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钟莉

案由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38号原告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剑。委托代理人何平。委托代理钟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委托代理人:陈浩。委托代理人: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申请全退5510元,撤诉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