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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臣与被告伊春市广播电视局中国联通公司伊春分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臣,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伊春市广播电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71号原告:李福臣,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被告:伊春市广播电视局原告李福臣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伊春市广播电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福臣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福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