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824号之二十八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孙金庆、孙玉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孙金庆,孙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824号之二十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金庆,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玉启,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金庆、孙玉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金庆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玉启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