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姚冬梅与呼天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梅,呼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姚东梅,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呼天武,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姚东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8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呼天武给付申请执行人姚东梅砖款4.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及申请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