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邢静丽与安阳市龙翔物流有限公司、石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静丽,安阳市龙翔物流有限公司,石现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116号原告邢静丽,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安楚路田氏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梁运法。被告石现国,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98号。负责人申秀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静丽与被告安阳市龙翔物流有限公司、石现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静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静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静丽负担。审审 判长 李文生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人民陪审员 XX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