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王峰,随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隋新,王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75号﹙2016﹚吉05**民初2475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胜北路567号。法定人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被告隋新,男,住通化市二道江。被告王峰,女,住通化市二道江。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新、王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