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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王峰,随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隋新,王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75号﹙2016﹚吉05**民初2475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胜北路567号。法定人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被告隋新,男,住通化市二道江。被告王峰,女,住通化市二道江。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新、王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