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璐申请执行唐承雄、黎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璐,唐承维,黎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杨璐,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9日,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平,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承维,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住重庆市壁山县。被执行人黎先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3日,住重庆市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璐与被执行人唐承雄、黎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承雄、黎先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承雄、黎先荣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实际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