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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舒靖等与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旺,苏桂玲,刘舒靖,郭兴甲,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许德旺、苏桂玲、刘舒靖。被执行人郭兴甲。被执行人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许德旺、苏桂玲、刘舒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兴甲、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我院已按要求解除。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执字第347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