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3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373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法定代表人:陈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德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一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诉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自愿负担(已缴)。审 判 长 章幼戎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