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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06号原告龚某某,住隆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身份证号:×××。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