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206号原告龚某某,住隆化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身份证号:×××。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