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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执字第976号

刘杰与利达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利达制衣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9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利达制衣厂申请执行人刘杰与利达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辛洪波

审判员  包希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