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强善与孙理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善,孙理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910号原告朱强善。被告孙理银。原告朱强善与被告孙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强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强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绪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传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