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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周文玉、童明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玉,童明权,童明进,童明美,童吉安,李明祥,周文玉,童明权,童明进,童明美,童吉安,李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玉,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童明权,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童明进,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童明美,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童吉安,男,192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李明祥,化名庞刚,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户籍地普定县,现住兴仁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号,权利人周文玉、童明权、童明进、童明美、童吉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明祥赔偿申请人周文玉、童明权、童明进、童明美、童吉安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文玉、童明权、童明进、童明美、童吉安发现被执行人李明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