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旭东与被执行人兰信发、兰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仲秋,兰信发,兰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郑仲秋,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兰信发,男,62岁。被执行人:兰旭东,男,1928岁。申请执行人兰旭东与被执行人兰信发、兰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兰信发、兰旭东于本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仲秋借款本金39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94,00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日至)。案件受理费7,200.00元、公告费240.00元,由被告兰信发、兰旭东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9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