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鑫与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安,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安,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684执恢488号张鑫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6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以(2015)蓬商破字第4-2号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的(2014)蓬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