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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宏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6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宇,曾用名陈宁宁,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陈宏宇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区顺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西湖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西湖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武某驾驶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武某受伤,二车受损。被害人武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宏宇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武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武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陈宏宇主动报警并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武某至医院接受救治,后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宏宇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接处警信息、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尸体检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及测试笔录、提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宏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宏宇已赔偿被害人武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陈宏宇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宏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宏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