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成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光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成光,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马庆生、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成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成光及其辩护人马庆生、汪源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成光在平邑县仲村镇牛家庄村开了一家手套厂,生产乳胶手套。自2012年,被告人尹成光生产、销售假冒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星宇”牌手套,和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织女星”、“牛郎星”牌手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583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尹成光生产、销售假冒“牛郎星”商标的手套66480付,非法经营数额79776元。尹成光被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2、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尹成光将生产假冒“星宇”商标的手套9600付,通过临沂市兰山区盛洎货物托运部销往外地时,被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非法经营数额11500元。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尹成光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存放假冒“星宇”商标的手套96480付、“织女星”商标的手套76800付,被平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456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分别与被害企业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分别对两公司进行了经济补偿。两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高某、殷某的证言,报案材料,产品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平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工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尹成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成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已被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非法经营数额不应累计计算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该起事实的非法经营数额,已经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依法计入犯罪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应折抵罚金。被告人尹成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成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尹成光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尹成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成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含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余款140000元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田德运审判员 刘作元审判员 时圣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