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陈永忠、孙淑娟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陈永忠,孙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永春堡屯三队。被执行人孙淑娟,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永春堡屯三队。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陈永忠、孙淑娟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发[2011]224号《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的批复》,该批复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25.8133公顷(其中耕地269.11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1.4585公顷、未利用地1.048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98.3201公顷,用于商服和住宅项目建设。2012年2月2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12]第002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地类、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同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发布了[2012]第002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上述二公告均于2012年2月28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即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同意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单位。被执行人陈永忠、孙淑娟均非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共有产权房屋一处及其它附属物,在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2012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地上附属物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862.77平方米(其中浮房四处,分别为99.47平方米、114.18平方米、136.53平方米和480.00平方米;偏厦子一处32.59平方米)。经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地上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合计为297,852元。另被执行人陈永忠与孙淑娟共有建筑面积为116.55平方米有照房屋一处,经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房屋估价金额为317,249元,价格补贴为16,08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分别送达了上述地上物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2014]第5号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告知其有照房屋可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进行调换,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另结算差价,超出原建筑面积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270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超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的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297,852元,搬家费300元,过渡费1,282元/月(选择产权调换,6个月支付一次;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过渡费)。被执行人要求为其安置一套90平方米、两套70平方米产权房屋,剩余无照房屋补偿过低为由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长南府(责)[2015]第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陈永忠、孙淑娟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该决定书于2015年2月11日送达给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南府责催字[2015]第04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二被执行人。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征收工作中发现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有误,因该评估公司停止评估业务,且已声明退出征收地块的评估工作,申请执行人重新委托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二被执行人的有照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重新评估,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有照房屋估价金额320,396元,价格补贴16,084元,其它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合计309,426元,申请执行人将该三份评估报告及依据该三份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告知书送达被执行人,重新告知其有照房屋如选择产权调换,可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进行调换,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另结算差价,超出原建筑面积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270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超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的税费及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如选择货币补偿,评估金额为320,396元,价格补贴为16,084元。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09,426元,搬家费300元,过渡费1,282元/月(选择产权调换,6个月支付一次;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过渡费)。2016年9月30日作出补偿安置的补充说明并送达,告知被执行人增加机井一口,现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10,626元,有照房屋评估金额为336,480元。如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总金额为647,106元;如选择房屋安置,可选择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或两套其他户型的住宅。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南府(责)[2015]第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同时申请执行人考虑二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情况,为其提供一处120平方米的过渡房用于居住。本院认为,因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委托相关测绘和评估单位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参照补偿方案确定了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标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在上述各项征收工作完成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人前期工作中未将被征收有照房屋的共有人孙淑娟列为被征收人的问题,因孙淑娟在听证会上自称其与陈永忠系夫妻关系,且申请执行人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以后的工作中已将孙淑娟列为共同被征收人;关于重新评估和存在文件号相同的补偿告知书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在工作中发现评估时点有误,已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并再次作出补偿告知书,其再次作出的补偿告知书是对原补偿告知书的补正,补正后被执行人的补偿数额有所增加,并未减损被执行人获得补偿的权益,且二被执行人对征收程序无异议。综上,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未影响被执行人获得应得征收补偿的权益,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准许执行。经本院2016年第2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