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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王辉、蒋晓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王辉,蒋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蒋晓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853元,未执行标的为87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