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唐平、张志林、孙苏荣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张志林,孙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35号被执行人唐平,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82年0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孙苏荣,女,1981年09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案由:没收财产、罚金被执行人唐平犯、张志林、孙苏荣犯运输毒品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唐志平、张志林处没收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孙苏荣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唐平犯、张志林、孙苏荣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