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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柯俊华与郭标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俊华,郭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柯俊华,农民。被执行人郭标顺,农民。申请执行人柯俊华与被执行人郭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