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秋峰、许玉卫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秋峰,许玉卫,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9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李秋峰,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许玉卫,女,职业不详,系李秋峰之妻。被执行人:李秋霞,女,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秋峰、许玉卫、李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聊东执字第13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玉卫名下鲁P×××××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玉卫名下鲁P×××××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