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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秋峰、许玉卫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李秋峰,许玉卫,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9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李秋峰,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许玉卫,女,职业不详,系李秋峰之妻。被执行人:李秋霞,女,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秋峰、许玉卫、李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聊东执字第13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玉卫名下鲁P×××××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玉卫名下鲁P×××××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