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辽宁瑞得之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得之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6038号原告:辽宁瑞得之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关晓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经营者:岳斌,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辽宁瑞得之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诉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以下简称锌风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锌风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烟道,清理现场。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锌风餐厅在中山区民意街18号经营,经营者为岳斌。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下,擅自在原告房屋周边建设多处烟道,给原告的正常办公造成了妨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拆除上述烟道,被告至今也没有拆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瑞得公司是中山区天津街91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并在此处房屋经营、办公。被告锌风餐厅在中山区民意街18号房屋经营。被告在中山区民意街18号房屋西向窗外搭建排烟管道,搭建到了原告房屋的北侧窗外,原告房屋的采光收到影响。被告在经营时,烟道大量排烟,产生异味,对原告房屋的正常办公环境也产生了影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一组、产权证一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锌风餐厅将烟道搭建在原告房屋的北侧窗外,不仅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更影响了原告房屋正常的办公环境,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拆除烟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锌风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搭建在原告辽宁瑞得之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91号房屋北侧窗外的烟道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锌风餐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