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莫德金与梁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德金,梁桂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265号原告:莫德金,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梁桂燕,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告莫德金诉被告梁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莫德金以被告梁桂燕已足额支付案涉款项,并已负担其预交的一半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德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德金负担20元,由被告梁桂燕负担20元(被告梁桂燕已迳付原告莫德金)。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