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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海宁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6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4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志贵(另案处理)提议通过盗窃停靠在路边的高档汽车的后视镜,在车上留下“想要东西请发短信186××××6062(或17878257003)”的便签纸条,当车主联系其时向车主索要钱财,收到钱后再告知车主后视镜藏匿的位置的方式敲诈,被告人黄某表示同意。刘志贵、黄某从2016年3月25日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福永街道多次作案。1、2016年3月25日晚,刘志贵、黄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永康汽修中心门口,偷走被害人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奥迪6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并留下纸条;后二人又来到沙井街道沙二西环新村门口停车位,偷走被害人胡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奥迪Q5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并留下纸条。次日,郭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联系纸条上17878257003黄某所使用的号码,黄某向郭某索要800元,双方讨价还价后,郭某分两次发了300元的微信红包给黄某获得了后视镜藏匿位置并将后视镜找回。胡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则直接报警。经鉴定,郭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600元;胡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626元。2、2016年3月26日凌晨,刘志贵、黄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宿舍后面围墙,偷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奥迪Q3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左侧后视镜。次日7时许,李某1发现后视镜被盗后报警。经鉴定,李某1被盗的1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231元。3、2016年4月1日晚,刘志贵、黄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地塘头大宗祠门口,偷走被害人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奥迪6汽车(车牌号赣E×××××)上的左侧后视镜并留下纸条。次日10时许,甘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报警。经鉴定,甘某被盗的1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183元。4、2016年4月3日凌晨,刘志贵、黄某先后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新村路22号门口、桥头社区湘赣人家快餐店门口、桥头社区桥南新区嘉洲公寓楼下停车场、桥头社区商业步行街处、桥头社区福霖大厦门口停车场,偷走被害人庞某一辆路虎发现神行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被害人温某一辆奥迪Q5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被害人梁某一辆宝马525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被害人熊某一辆奥迪Q5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被害人柯某一辆宝马523汽车(车牌号京Q×××××)上的2片后视镜和被害人李某2一辆路虎神行汽车(车牌号粤B×××××)上的2片后视镜并留下纸条。当日9时许,庞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报警,报警后在停车附近墙角处将后视镜找回。当日13时许,温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与黄某联系,黄某向其索要800元,温某称找回后视镜再给钱,黄某遂将后视镜藏匿地点告知温某,后温某找回后视镜但其中1片已损坏,故而没有给黄某转钱。当日13时许,梁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与黄某联系,黄某向其索要800元,梁某存了600元人民币至黄某提供的账户后获得了后视镜藏匿地点并找回后视镜。当日,熊某、柯某、李某2发现后视镜被盗后报警。经鉴定,庞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1874元;温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569元;梁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2770元;熊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562元;柯某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2054元;李某2被盗的2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1136元。5、2016年4月4日凌晨,刘志贵、黄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新村路70号门口,偷走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陆风X7汽车(车牌号沪J×××××)上的左侧后视镜。当日11时许,杨某发现后视镜被盗后报警。经鉴定,杨某被盗的1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77元。2016年4月5日20时许,民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南新区23栋701房抓获刘志贵、黄某,后根据二人交代,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汇源蠔庭楼下绿化带内查获1片带有宝马标志的后视镜,在沙井街道新桥村新地塘头大宗祠对面围墙顶部查获1片带有奥迪标志的已碎后视镜,在福永街道桥头村地铁站出口旁绿化带内查获2片带有路虎标志的后视镜。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有多起犯罪是已着手事实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在具体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李锦荣(兼)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