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恢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李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德,李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自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李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决定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自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自力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划拨了被执行人李自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另案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自力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396号恒泰楼房产,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自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已被本院依法强制划拨,其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396号恒泰楼房产亦已被本院查封,但由于被执行人李自力下落不明,该房产现由其父母居住,且其父母无其它居所,不宜强制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漳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